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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赢1号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召开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8

 

“杭赢1号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

根据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我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设立了“杭赢1号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鉴于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实际需要,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杭赢1号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等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我公司拟召集受益人大会,现将本次受益人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时间: 2018年3月12日

二、会议形式:电话会议。

三、召开事由

2018年2月27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向我公司提交了《杭赢1号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年度资产处置计划(第二期)》(详见本公告附件一),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收到资产服务机构提交的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召集受益人大会对年度资产处置计划进行审议。因此,我公司就上述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召开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

四、审议事项

审议《杭赢1号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年度资产处置计划》(第二期)(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五、议事程序

1、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每100元人民币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受托人提供信托单位持有人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信托单位持有人仅能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并委托一位代理人)。

2、受益人大会应当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受益权未偿本金余额75%以上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做出的相应决议方为有效。有效决议对于全体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3、本次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参加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表决权总数的75%以上同意通过。

六、表决方式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表决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受益人最迟应于2018年3月15日24时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将《受益人大会表决票》发送至我公司,受益人未在前述截止时间内将《受益人大会表决票》送达至我公司的,视为该受益人放弃行使表决权,并无条件接受本次受益人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杭赢1号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年度资产处置计划(第二期)》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日

02164415wz4z.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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